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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中国法律方法四人谈”学术讲座
发布时间:2011-11-07 02:15:23  作者:罗雪雯 段飞  文章来源:法学院   (点击:)

2011115日下午3点,“中国法律方法四人谈”学术讲座在重庆大学法学院二楼学术报告厅如期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舒国滢教授,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陈金钊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谢晖教授和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应邀作为主讲人出席了本次讲座,博士生导师、法理学学科带头人程燎原教授担任讲座的主持人。

法学院举办“中国法律方法四人谈”学术讲座

“法律方法”之论题,近几年来成为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领域。本次讲座中,舒国滢教授、谢晖教授、陈金钊教授和陈忠林教授分别就法律方法论这一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立场。对于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争,舒国滢教授首先表明了自己选择法学方法论的学术立场。接下来,舒教授就法学方法论为何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司法如何从专业角度面对疑难案件、法律原则如何适用、何为法学方法论研究对象等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全面的探讨。谢晖教授在发言中提出法律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适用的方法,属于涉及教义学问题的内部方法;另一类是“救济法律”的方法,例如法律发现、法律续造、漏洞补充等具体方法。另外,谢晖教授从解释体系和社会生活两个方面论述了法律体系的双重动态性,并强调法律体系实际上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体系,只有把法律体系融入实践之中,才能呈现真正的法律体系。

法学院举办“中国法律方法四人谈”学术讲座

陈金钊教授以生动的案例为开头来解释何为法律方法,他将法律方法归纳为三种即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法律解释。陈教授还指出了我国目前存在的“对待法律问题过度运用政治修辞和道德修辞”这一社会现象,主张让法律思维和修辞回归法律和法律实践。陈忠林教授从实用主义上将“方法”这一词定义为实现价值的手段,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是确定法律的社会角色。在谈到法律与教义学的关系时,陈忠林教授认为法律内容不是教义学,理解法律的方法才是教义学。同时,针对之前三位教授所论述的观点,陈忠林教授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从学术层面和实践进行了一定反驳。

法学院举办“中国法律方法四人谈”学术讲座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四位教授分别一一予以了详细解答。

晚上7点半,四位教授进行“对谈”,就下午所述观点相互质疑和辩驳。针对陈忠林教授观点,陈金钊教授首先发言。他指出,用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辩证法论证法律方法不是独立存在的观点无可置疑,但却存在的独特法律方法的。他还就自己主张的观点“法律反对解释”的理由以及目前我国应如何正确对待法律文本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法律应用简约而不简单的力量来规整社会的观点。舒国滢教授随后发言,向大家细致讲述了在疑难案件裁判中如何处理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关系理论。他指出:在原则和规则相冲突时,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冲突,一是进行规则上升或是进行原则下降,二是利用转型的方法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之间的矛盾。

谢晖教授接续舒国滢教授发言阐释自己的观点,他在原则和规则的适用关系问题上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认为规则和原则相冲突时,应以原则优先;在无规则时,即用原则来规制个案,从而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最后一个发言的陈忠林教授首先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即在法律原则和规则问题上赞同舒国滢教授的观点:认为每一个规则背后都有一个原则;并且表示自己作为一个规范主义者,坚定的认为法律原则高于一般规范。与此同时,陈院长也针对其他三位教授提出的一些观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法学院举办“中国法律方法四人谈”学术讲座

整场座谈中,四位教授不仅从上述主要方面阐述了自己对中国法律方法论的见解,还就论题学、争点、民间法、“三常”(常识、常理和常情)和教义学理论等问题进行了讲述,最后还对现场同学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

整个讲座谨严而又不乏幽默,具体深入而又不失理论高度。舒国滢教授深厚的德国法哲学和罗马法学养,谢晖教授的博学和广阔视野,陈金钊教授精湛法律解释技术和不时的如珠妙语及陈忠林教授的精辟独到见解赢得了在场同学的阵阵热烈掌声。

整个讲座既有立场分明的辩驳又由诚恳坚定的赞同,四位教授都赞同规范实证分析乃是法律理论、法律实践和法治的基本脉络意义体系和方法。

讲座最后,陈忠林院长代表我院宣布承办2012年“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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